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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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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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