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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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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九十一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錯誤,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 故意偽造、隱匿、損毀證據材料、訴訟文書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三條 丟失案卷、案件材料、檔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的;

  (二)私自帶人會見被監管人員的;

  (三)給被監管人員特殊待遇或者照顧的;

  (四)讓被監管人員為自己提供勞務的。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有關規定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初查、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或者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私自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傳遞涉案材料的;

  (四)領導干部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近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五)領導干部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六)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九十七條 對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辦案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授意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如實記錄的檢察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處理。

  第九十八條 利用檢察權或者借辦案之機,借用、占用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或者發案單位、證人等的住房、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個人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借用、占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住房、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物,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九條 違反辦案期限或者有關案件管理程序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 有其他違反辦案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節 對檢察人員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從事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從事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檢察人員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夜總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兼任律師、法律顧問、仲裁員等職務,以及從事其他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職處分。

  領導干部或者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本人任職的檢察機關管轄區域內從事案件代理、辯護業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檢察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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