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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五十五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七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八條 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十九條 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二節 對檢察人員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十一條 下級檢察機關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檢察機關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十二條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組織決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六十三條 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十六條 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六十七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檢察人員的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檢察人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檢察人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檢察人員申訴的;
(四)其他侵犯檢察人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單位或者部門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法律和紀律規定活動的。
第七十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在人員錄用、考評考核、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來往臺灣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七十四條 在臨時出國(境)團(組)中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等工作的檢察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臨時出國(境)團(組)中脫離組織出走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節 對檢察人員違反辦案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 故意偽造、隱匿、損毀舉報、控告、申訴材料,包庇被舉報人、被控告人,或者對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七條 泄露案件秘密,或者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七十八條 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性措施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采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限制、剝奪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訴訟權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職務犯罪偵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有關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 毆打、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五條 故意違背案件事實作出勘驗、檢查、鑒定意見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
(二)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
(三)不返還、不退還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
(四)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涉案財物的;
(五)擅自處理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
(六)故意損毀、丟失涉案財物的;
(七)其他違反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等執業權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應當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者拒不服從回避決定,或者對符合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 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或者接受上述人員提供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以及宴請、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條 有重大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司法辦案職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者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三)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五)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
(六)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