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法官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八十六條 因過失導致訴訟、執行文書內容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八十七條 因過失導致國家秘密、審判執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職務掌握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八條 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 因過失導致職責范圍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會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條 有其他失職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節 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因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九十二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三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四條 因酗酒影響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五條 違反規定保管、使用槍支、彈藥、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六條 違反公務車管理使用規定,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七條 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八條 以毆打、辱罵、體罰、非法拘禁或者誹謗、誣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體罰、虐待被羈押人員,或者毆打、辱罵訴訟參與人、涉訴上訪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九十九條 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與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條 重婚或者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嫖娼、賣淫、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有其他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人民法院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員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具有近親屬、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和關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