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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七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者謊報學歷、學位、職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或者在離任、辭職、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四條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五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用公款出國,或者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六條 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節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違反規定進行物資采購或者工程項目招投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者私設“小金庫”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十九條 偽造、變造、隱匿、毀棄財務賬冊、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節 失職行為
第八十二條 因過失導致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應當受理的案件被違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八十三條 因過失導致錯誤裁判、錯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強制措施、執行措施,或者應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強制措施、執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十四條 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八十五條 因過失導致被羈押人員脫逃、自傷、自殺或者行兇傷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