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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節 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財物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六條 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低價購買、高價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以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或者收受財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向審判、執行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五十八條 挪用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財物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九條 接受案件當事人、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規定向案件當事人、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委托人借錢、借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六十條 以單位名義集體截留、使用、私分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財物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一條 利用司法職權,以單位名義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索要贊助或者攤派、收取財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二條 故意違反規定設置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四條 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為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關系人、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有其他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節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造成決策錯誤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七條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決議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八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或者對上級交辦的違紀違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條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在人員錄用、招聘、考核、晉升職務、晉升級別、職稱評定以及崗位調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