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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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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第八十三條 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條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條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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