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企業破產法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123456789101112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