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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六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各級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h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七十條 經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法第六十九條 規定的程序,各級政府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七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后,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 決算
第七十四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七十五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七十六條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