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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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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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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第二十九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核匯總。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三十七條 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第三十八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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