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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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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五條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第五十六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十八條 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 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第六十條 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第六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征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本級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條 各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六十五條 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六十七條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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