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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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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 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資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復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用、使用的草原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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