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草原法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二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十九條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包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目標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各項專業規劃等。

  第二十條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水資源規劃、林業長遠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草原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調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1234567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