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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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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三章 規  劃

  第四章 建  設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護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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