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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割草場和野生草種基地應當規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實行輪割輪采。
第三十七條 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跨縣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解決。
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因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
因建設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第四十一條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
(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三)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第六章 保 護
第四十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場;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下列地區建立草原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類型;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布區;
(三)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科研價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和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定期核定草原載畜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載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