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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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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草原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草原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草原統計調查辦法,依法對草原的面積、等級、產草量、載畜量等進行統計,定期發布草原統計資料。

  草原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

  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 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種植和儲備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調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四條 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條 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等新技術,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國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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