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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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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五條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a 證明貨物收訖待運的快遞收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快遞機構的名稱,并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發運地點由該具名快遞機構蓋章或簽字;并且

  ii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類似詞語,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b 如果要求顯示快遞費用付訖或預付,快遞機構出具的表明快遞費由收貨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運輸單據可以滿足該項要求。

  c 證明貨物收訖待運的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發運地點蓋章或簽署并注明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第二十六條“貨裝艙面”、“托運人裝載和計數”、“內容據托運人報稱”及運費之外的費用

  a 運輸單據不得表明貨物裝于或者將裝于艙面。聲明貨物可能被裝于艙面的運輸單據條款可以接受。

  b 載有諸如“托運人裝載和計數”或“內容據托運人報稱”條款的運輸單據可以接受。

  c 運輸單據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法提及運費之外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清潔運輸單據

  銀行只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清潔”一詞并不需要在運輸單據上出現,即使信用證要求運輸單據為“清潔已裝船”的。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據及保險范圍

  a 保險單據,例如保險單或預約保險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者聲明書,必須看似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簽署。

  代理人或代表的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簽字。

  b 如果保險單據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須提交。

  c 暫保單將不被接受。

  d 可以接受保險單代替預約保險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e 保險單據日期不得晚于發運日期,除非保險單據表明保險責任不遲于發運日生效。

  fi保險單據必須表明投保金額并以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表示。

  ii信用證對于投保金額為貨物價值、發票金額或類似金額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將被視為對最低保額的要求。

  如果信用證對投保金額未做規定,投保金額須至少為貨物的CIF或CIP價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如果從單據中不能確定CIF或者CIP價格,投保金額必須基于要求承付或議付的金額,或者基于發票上顯示的貨物總值來計算,兩者之中取金額較高者。

  iii保險單據須表明承保的風險區間至少涵蓋從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接管地或發運地開始到卸貨地或最終目的地為止。

  g 信用證應規定所需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如有的話)。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通常風險”或“慣常風險”等含義不確切的用語,則無論是否有漏保之風險,保險單據將被照樣接受。

  h 當信用證規定投?!耙磺须U”時,如保險單據載有任何“一切險”批注或條款,無論是否有“一切險”標題,均將被接受,即使其聲明任何風險除外。

  i 保險單據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條款。

  j 保險單據可以注明受免賠率或免賠額(減除額)約束。

  第二十九條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的順延

  a 如果信用證的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適逢接受交單的銀行非因第三十六條所述原因而歇業,則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視何者適用,將順延至其重新開業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

  b 如果在順延后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交單,指定銀行必須在其致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面函中聲明交單是在根據第二十九條a款順延的期限內提交的。

  c 最遲發運日不因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的原因而順延。

  第三十條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伸縮度

  a “約”或“大約”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百分之十的增減幅度。

  b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百分之五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降低,或當第三十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百分之五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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