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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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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條提單

  a 提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署: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心須標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ii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

  *預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裝船批注注明貨物的裝運日期。

  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提單載有表明發運日期的已裝船批注,此時已裝船批注中顯示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如果提單載有“預期船只”或類似的關于船名的限定語,則需以已裝船批注明確發運日期以及實際船名。

  iii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

  如果提單沒有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為裝貨港,或者其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于裝貨港的限定語,則需以已裝船批注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日期以及實際船名。即使提單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貨物已裝載或裝運于具名船只,本規定仍適用。

  iv為惟一的正本提單,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為提單中表明的全套正本。

  v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外(簡式/背面空白的提單)。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

  b 就本條而言,轉運系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船卸下并再裝上另一船的行為。

  ci提單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提單涵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貨物由集裝箱、拖車或子船運輸。

  d 提單中聲明承運人保留轉運權利的條款將被不予理會。

  第二十一條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a不可轉讓的海運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署: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簽字必須標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ii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

  *預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裝船批注表明貨物的裝運日期。

  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其上帶有已裝船批注注明發運日期,此明已裝船批注注明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如果不可轉讓海運單載有“預期船只”或類似的關于船名的限定語,則需要以已裝船批注表明發運日期和實際船名。

  iii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

  如果不可轉讓海運單未以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為裝貨港,或者如果其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于裝貨港的限定語,則需要以已裝船批注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日期和船只。即使不可轉讓海運單以預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貨物已由具名船只裝載或裝運,本規定也適用。

  iv為惟一的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為海運單上注明的全套正本。

  v載有承運條款的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海運單)。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vi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

  b 就本條而言,轉運系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船卸下并裝上另一船的行為。

  ci不可轉讓海運單可以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海運單涵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的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貨物裝于集裝箱,拖船或子船中運輸。

  d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中聲明承運人保留轉運權利的條款將被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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