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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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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租船合同提單

  a 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租船合同提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由以下員簽署:

  *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東或其具有名代理人,或

  *租船人或其具有名代理人。

  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船長、船東還是租船人簽字。

  代理人代表船東或租船人簽字時必須注明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稱。

  ii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

  *預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裝船批注注明貨物的裝運日期

  租船合同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租船合同提單載有已裝船批注注明發運日期,此時已裝船批注上注明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iii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卸貨港也可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或地理區域。

  iv為惟一的正本租船合同提單,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為租船合同提單注明的全套正本。

  b 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第二十三條空運單據

  a 空運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以下人員簽署:

  *承運人,或

  *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簽字。

  ii表明貨物已被收妥待運。

  iii表明出具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空運單據載有專門批注注明實際發運日期,此時批注中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空運單據中其他與航班號和航班日期相關的信息將不被用來確定發運日期。

  iv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

  v為開給發貨人或托運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正本。

  vi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b就本條而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一飛機卸下再裝上另一飛機的行為。

  ci空運單據可以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空運單據涵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空運單據仍可接受。

  第二十四條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a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且

  *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或者

  *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簽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貨物收訖。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收貨簽字、印戳或批注必須標明其承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收貨簽字、印戳或批注必須標明代理人系代表承運人簽字或行事。

  如果鐵路運輸單據沒有指明承運人,可以接受鐵路運輸公司的任何簽字或印戳作為承運人簽署單據的證據。

  ii表明貨物的信用規定地點的發運日期,或者收訖待運或待發送的日期。運輸單據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運輸單據上蓋有帶日期的收貨印戳,或注明了收貨日期或發運日期。

  iii表明信用證規定的發運地及目的地。

  bi公路運輸單據必須看似為開給發貨人或托運人的正本,或沒有任何標記表明單據開給何人。

  ii注明“第二聯”的鐵路運輸單據將被作為正本接受。

  iii無論是否注明正本字樣,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都被作為正本接受。

  c 如運輸單據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數量,提交的份數即視為全套正本。

  d 就本條而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發運、發送或運送的地點到目的地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在同一運輸方式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的行為。

  ei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可以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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