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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五條相符交單
a 當開證行確定交單相符時,必須承付。
b 當保兌行確定交單相符時,必須承付或者議付并將單據轉遞給開證行。
c 當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承付或議付時,必須將單據轉遞給保兌行或開證行。
第十六條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
a 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者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拒絕承付或議付。
b 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然而這并不能延長第十四條b款所指的期限。
c 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
該通知必須聲明:
i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及
ii銀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及
iiia)銀行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
b)開證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其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交單人處收到其進一步指示;或者
c)銀行將退回單據;或者
d)銀行將按之前從交單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
d 第十六條c款要求的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
e 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在按照第十六條c款iii項a)或b)發出了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時候將單據退還交單人。
f 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照本條行事,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g 當開證行拒絕承付或保兌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并且按照本條發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權要求返還已償付的款項及利息。
第十七條正本單據及副本
a 信用證規定的每一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b 銀行應將任何帶有看似出單人的原始簽名、標記、印戳或標簽的單據視為正本單據,除非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c 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在以下情況下,銀行也將其視為正本單據:
i單據看似由出單人手寫、打字、穿孔或蓋章;或者
ii單據看似使用出單人的原始信紙出具;或者
iii單據聲明其為正本單據,除非該聲明看似不適用于提交的單據。
d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單據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e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 duplicate)”、“兩份(in two fold)”、“兩套(in two co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第十八條商業發票
a 商業發票:
i必須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ii必須出具成以申請人為抬頭(第三十八條g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iii必須與信用證的貨幣相同;且
iv無須簽名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可以接受金額大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其決定對有關各方均有約束力,只要該銀行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議付。
c 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應該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一致。
第十九條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
a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多式或聯合運輸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以下人員簽署: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ii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經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發送、接管或已裝運。
*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表明貨物已經被發送、接管或裝船日期的印戳或批注。
運輸單據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也即發運的日期。然而如單據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發送、接管或裝船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iii表明信用證規定的發送、接管或發運地點,以及最終目的地,即使:
a)該運輸單據另外還載明了一個不同的發送、接管或發運地點或最終目的地,或者,
b)該運輸單據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于船只,裝貨港或卸貨港的限定語。
iv為惟一的正本運輸單據,或者,如果出具為多份正本,則為運輸單據中表明的全套單據。
v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
b 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發送、接管或者發運地點最終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某一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并裝上另一運輸工具的行為(無論其是否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ci運輸單據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者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