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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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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章 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章的適用

  (一)仲裁委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適用于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四條 仲裁地及程序適用法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為香港,仲裁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決為香港裁決。

  第七十五條 管轄權決定的作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不晚于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第七十六條 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

  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員名冊在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薦使用,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被選定的仲裁員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

  第七十七條 臨時措施和緊急救濟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

  (二)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可以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則附件三)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

  第七十八條 裁決書的印章

  裁決書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九條 仲裁收費

  依本章接受申請并管理的案件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三)》(本規則附件二)。

  第八十條 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仲裁語言

  (一)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沒有約定的,以中文為仲裁語言。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二)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供譯員,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三)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言譯本。

  第八十二條 仲裁費用及實際費用

  (一)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外,還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聘請速錄員速錄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費用。仲裁員的特殊報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在征求相關仲裁員和當事人意見后,參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三)》(本規則附件二)有關仲裁員報酬和費用標準確定。

  (二)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為其選定的仲裁員預繳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的,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員。

  (三)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開庭的,應預繳因此而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預繳有關實際費用的,應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

  (四)當事人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為仲裁語言的,或根據本規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但當事人約定由三人仲裁庭審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額外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十三條 規則的解釋

  (一)本規則條文標題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二)本規則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規則的施行

  本規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 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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