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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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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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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第三章 裁 決

  第四十八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

  第四十九條 裁決的作出

  (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二)當事人對于案件實體適用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約定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由仲裁庭決定案件實體的法律適用。

  (三)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應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當事人履行裁決的具體期限及逾期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裁決書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六)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七)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并由其署名,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第五十條 部分裁決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一條 裁決書草案的核閱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二條 費用承擔

  (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

  (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對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

  (三)上述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補充裁決

  (一)如果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

  (三)該補充裁決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裁決的履行

  (一)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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