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代墊運費是否繳納增值稅?可能一些會計小伙伴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此類問題,并提出這樣的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問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代墊運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本文來源: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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