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那么,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置換,如何計算繳納契稅呢?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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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p>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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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本文來源:寧波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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