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行為主要是指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但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的情況。有些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有些則不屬于,會計小伙伴在實際工作中需注意。那么,企業無償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來源:寧波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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