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內部變動或者組織框架調整需要優化掉員工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形下,就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金。那么,對于員工個人來說,賠償金需要繳納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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