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那么,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具體政策規定請看以下內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p>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p>
因此,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符合上述條件的,作為不征稅收入,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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