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為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重要收付款憑證,有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兩種不同的形態。發票的開具需要遵守嚴格的規定和流程,不可操作有誤。那么,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時不得有哪些行為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六)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p>
(本文內容來源:內蒙古稅務)
學習更多繼續教育財稅干貨,同成長,共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