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家賠償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一)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調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委托鑒定、評估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該職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項一并予以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