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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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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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