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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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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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