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公務員法 > 正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4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2345678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