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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百零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并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二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于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于公務人員的招聘、雇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五章 經 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一百零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征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征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于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
第一百零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第一百零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港幣的發行權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