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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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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五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采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五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第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并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并代表政府發言。

  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征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準。

  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咨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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