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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后被英國占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