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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顧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三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一)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對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