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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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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

  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三)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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