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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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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五屆五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82年12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1982年12月10日于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六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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