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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所進行的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設項目實現“質量、速度、效益”三項目標。
(一)質量目標是指工程實體質量和工作質量達到要求;
(二)速度目標是指工程進度和工作效率達到要求;
(三)效益目標是指工程成本及項目效益達到要求。
第五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的融合,應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的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設項目各個環節,并與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后評價等過程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條 在開展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時,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組織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進行項目全過程的審計,也可以進行項目部分環節的專項審計。
第七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一)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三)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所需的證據和項目審計各環節的審計目標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 投資立項審計
第八條 投資立項審計是指對已立項建設項目的決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進行的審查與評價。
第九條 在投資立項審計中,應主要依據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組織決策過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投資立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審計。即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真實性審計。即檢查市場調查及市場預測中數據獲取方式的適當性及合理性;檢查財務估算中成本項目是否完整,對歷史價格、實際價格、內部價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實性進行測試。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完整性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⒈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具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規定的內容;
?、矙z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告中是否說明建設項目的目的;是否說明建設項目在工藝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及決定項目規模、原材料供應、市場銷售條件、技術裝備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經濟目標;是否說明建設地點及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環保約束條件,并進行選址比較;是否說明投資項目何時開始投資、何時建成投產、何時收回投資;是否說明項目建設的資金籌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科學性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檢查參與可行性研究機構資質及論證的專家的專業結構和資格;檢查投資方案、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布局選址、技術、設備、環保等方面的資料來源;檢查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設施是否滿足項目要求;檢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較選擇的基礎上進行決策;檢查擬建項目與類似已建成項目的有關技術經濟指標和投資預算的對比情況;檢查工程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有關政策,需要配套的環境治理項目是否編制并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等。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審計。即檢查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檢查投資估算是否準確,并按現值法或終值法對估算進行測試。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評價審計。即檢查項目投資、投產后的成本和利潤、借款的償還能力、投資回收期等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適當;檢查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所用指標是否合理。
(七)決策程序的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檢查決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學化,評價決策方案是否經過分析、選擇、實施、控制等過程;檢查決策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及組織的發展戰略、是否以提高組織核心競爭能力為宗旨;檢查對推薦方案是否進行了總體描述和優缺點描述;檢查有無主要爭論與分歧意見的說明;重點檢查內容有無違反決策程序及決策失誤的情況等。
第十一條 投資立項審計的主要方法包括審閱法、對比分析法等。
對比分析法是通過相關資料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對比(擬建項目與國內同類項目對比)來確定差異,發現問題的方法。
第三章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
第十二條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環節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是:審查和評價設計(勘察)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設計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設計(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各項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委托設計(勘察)管理制度;
(二)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
(三)設計所需的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地質資料、技術方案、建設條件批準文件、設計界面劃分文件、能源介質管網資料、環保資料概預算編制原則、計價依據等基礎資料;
(四)勘察和設計招標資料;
(五)勘察和設計合同;
(六)初步設計審查及批準制度;
(七)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八)組織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九)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審批制度;
(十一)施工圖設計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圖交底和會審會議紀要;
(十三)經會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圖預算;
(十四)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及變更文件;
(十五)設計資料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