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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章 凈資產
第五十六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等。
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凈資產的使用直接設置限制的,該受限制的凈資產亦為限定性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本制度所稱的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或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稱的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第五十七條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一) 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
(二) 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三) 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第五章 收入
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 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 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
(三) 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 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 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五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 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屬于交換交易。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屬于非交換交易。
對于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般情況下,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第六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