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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章 負債
第四十九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代理負債等。
第五十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以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計量,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予以反映:
(一) 該義務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 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
(三)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十一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預收賬款、預提費用和預計負債等。
(一) 短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 應付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
(三) 應付工資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
(四) 應交稅金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
(五) 預收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
(六) 預提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七) 預計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
第五十二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
第五十三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 長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 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三) 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第五十四條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五條 受托代理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代理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