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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章 反補貼措施
第一節 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第三十條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自反補貼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第二節 承諾
第三十二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修改價格的承諾的,商務部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三十三條出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不作出承諾或者不接受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補貼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補貼進口產品的,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認為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韃?,不采取临湿N床固朧┗蛘噠魘輾床固啊V兄夠蛘咧罩狗床固韃櫚木齠ㄓ繕濤癲坑枰怨妗?span class="br">商務部不接受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商務部對補貼以及由補貼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在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情況下,未經其本國(地區)政府同意的,商務部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后,應出口國(地區)政府請求,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補貼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商務部可以要求承諾已被接受的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并予以核實。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承諾的,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補貼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并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 反補貼稅
第三十八條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補貼稅。征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條征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反補貼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但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二條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第四十三條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
第四十四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