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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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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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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 補貼與損害

  第三條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條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六條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

  第七條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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