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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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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六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

  第十七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第十八條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于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應當給予產品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繼續進行磋商的合理機會。磋商不妨礙商務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并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補貼、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七條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四)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五)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六)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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