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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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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八條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補貼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五)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六)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于補貼。

  第九條補貼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不屬于微量補貼,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補貼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第十條評估補貼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同類產品,是指與補貼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補貼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 反補貼調查

  第十三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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