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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承兌
提示行有責任確保匯票承兌形式看來是完整和正確的,但是,對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署承兌的任何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票和其他憑證
提示行對在本票、收據或其他憑證上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四條:拒絕證書
托收指示對發生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的有關拒絕證書應有具體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手續)。
如無此項具體指示,與托收有關的各銀行在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無義務作出拒絕證書(或代之以其他法律手續)。
銀行由于辦理拒絕證書或其他法律手續而發生的手續費及/或其他費用概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需要時的代理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作為拒絕付款及/或拒絕承兌時的代理人,托收指示中應清楚地、詳盡地指明該代理人的權限。如無此項指示,銀行對需要時的代理人的指示可以不受理。
第二十六條:通知
代收行應按下列規則通知托收結果:
(1)通知方式
代收行對向對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送交的所有通知和信息,必須載明必要的詳細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包括后者在托收指示中列明的編號。
(2)通知的方法:
托收行有責任就各種通知的具體方法向代收行發出指示,不同通知詳見本款(3)a,(3)b和(3)c段的內容。如無該項指示,代收行將自行選擇通知方法,寄送有關通知,而其費用應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承擔。
(3)a.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須毫無延誤地將付款通知交發給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詳細列明有關金額或收妥金額、扣減的手續費及/或支付款及/或費用(如適當)、以及資金的處理方式。
b.承兌通知
代收行必須無延誤地將承兌通知發送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
c.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
提示行應盡力查明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原因,并相應地通知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提示行應毫無延誤地將拒絕付款及/或拒絕承兌的通知發送給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
收到該通知后,托收行必須就進一步處理單據發出適當的指示。如在發出拒絕付款及/或拒絕承兌通知后60天內,提示行未收到該項指示,可將單據退回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