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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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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七條:以當地貨幣支付

  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的貨幣(當地貨幣)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當地貨幣的付款,發放單據給付款人,只要該種貨幣按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能夠隨時處理。

  第十八條:用外幣付款

  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以外的貨幣(外匯)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指定的外幣付款,發放單據給付款人,只要該外幣按托收指示規定能夠立即匯出。

  第十九條:部分付款

  (1)光票托收時,只有在付款地現行法律準許部分付款的條件和限度內,才能接受部分付款。只有在全部貨款已收妥的情況下,才能將金融單據發放給付款人。

  (2)跟單托收時,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接受部分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貨款已收妥后才能將單據交與付款人,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遲交單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3)在任何情況下,部分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中的相應規定時將會被接受。

  如果接受部分付款,將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六、利息、手續費和費用

  第二十條: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該項利息時,提示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付單據,除非適用第二十條(3)段之規定。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應明確規定利率、計息期和計息基礎。

  (3)如托收指示中明確地指明利息不得放棄,但付款人拒付該利息,提示行則不交付單據,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遲交單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當利息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第二十一條:手續費和費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收取手續費及/或費用須由付款人承擔,而后者拒付時,提示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手續費及/或費用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付單據,除非適用第二十一條(2)段之規定。

  當放棄以這種方式支付托收手續費及/或費用時,該項費用應由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并可從貨款中扣減。

  (2)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確指明手續費和(或)費用不得放棄而付款人又拒付該項費用時,提示行將不交付單據,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誤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當該項費用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3)在任何情況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規定或根據本規則具體規定,支付款項及/或費用及/或托收手續費應由委托人承擔,代收行應有權從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關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而托收行不管該托收結果如何,應有權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額,連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

  (4)銀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續費及/或費用的權利,以補償其擬執行任何指示的費用支出,在未收到該項款項期間,有保留不執行該項指示的權利。

  七、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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