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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2)即使接到特別指示,也銀行沒有義務對與跟單托收有關的貨物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進行存儲和保險。銀行只有在個案中、在其同意的限度內,才會采取該類行動。盡管前述第一條(3)段有不同規定,即使代收銀行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通知,也適用本條規則之規定。
(3)然而,無論銀行是否收到指示,銀行為保護貨物而采取措施時,對有關貨物的結局及/或狀況及/或對受托保管及/或保護貨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作為及/或不作為概不承擔責任。但是,代收行必須毫不延誤地將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向其發出托收指的銀行。
(4)銀行對貨物采取任何保護措施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及/或花銷將由向其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
(5)a.盡管有前開第十條(1)段的規定,如果貨物是以代收行作為收貨人或抬頭人,而且付款人已對該項托收辦理了付款、承兌或承諾了其他條件和條款,且代收行因此對貨物的發放作了安排時,則應視為托收行已授權代收行如此辦理。
b.若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或按上述第十條(5)a段的規定安排發放貨物,托收行應對該代收行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和花銷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對受托方行為的免責
(1)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時,是代為該委托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2)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行,作出選擇的銀行也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外國法律和慣例施加給被指示方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并應就有關義務和責任對受托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對收到單據的免責
(1)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指示中所列內容表面相符,如果發現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從發出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
銀行對此沒有其他更多的責任。
(2)如果單據與所列內容表面不相符,托收行對代收行收到的單據種類和數量應不得有爭議;
(3)根據第五條(3)段和上述第十二條(1)段和(2)段,銀行將按所收到的單據辦理提示而無需做更多的審核。
第十三條:對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的條款,概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運人、承運人、運輸代理、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作為及/或不作為、清償力、業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四條:對單據延誤、在傳送中的丟失以及對翻譯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信息、信件或單據在傳送中所發生的延誤及/或丟失,或對任何電訊在傳遞中所發生的延誤、殘損或其他錯誤,或對技術條款的翻譯及/或解釋的錯誤,概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2)銀行對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誤,將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
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戰爭或銀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使銀行營業中斷所產生的后果,銀行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五、付款
第十六條:立即付款
(1)收妥的款項(扣除手續費及/或支出及/或可能的花銷)必須按照托收指示中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毫不延誤地付給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2)盡管有第一條(3)段的規定,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僅向托收行匯付收妥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