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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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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g. i.據以取得付款及/或承兌的條件和條款;

  ii.憑以交付單據的條件

  ①付款及/或承兌

 ?、谄渌麠l件和條款

  繕制托收指示的當事人應負責確保清楚無誤地說明交付單據的條件,否則,銀行對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

  h.待收取的手續費,指明是否可以放棄;

  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話,指明是否可以放棄,包括利率、計息期、適用的計算期基數(如一年按360天還是365天計算);

  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k.發生拒絕付款、拒絕承兌及/或與其他指示不相符的情況時應給出的指示。

  (3)a.托收指示應載明付款人或將要辦理提示的場所之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錯誤,代收銀行可盡力查明適當的地址,但其本身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

  b.代收銀行對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誤所造成的任何延誤,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提示的形式

  第五條:提示

  (1)就本規則各項條款而言,提示是指銀行按照指示將單據提供給付款人的程序。

  (2)托收指示應列明付款人將要采取行動的確切期限。

  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類似的表述,不應用于指提示、或付款人贖單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動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該類術語,銀行將不予理會。

  (3)單據必須以銀行收到時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但經授權銀行可以貼附任何必需的印章,并按照說明由向銀行發出托收的當事人承擔費用,而且銀行可以經授權采取任何必要的背書或加蓋橡皮戳記、或其他托收業務慣用的和必要的辨認記號或符號。

  (4)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托收行將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在未指定代收行時,托收行將使用自己的任何銀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兌的國家中、或必須遵守其他條件的國家中選擇另外的銀行。

  (5)單據和托收指示可以由托收行直接或者通過另一銀行作為中間銀行寄送給代收行。

  (6)如果托收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辦行可自行選擇提示行。

  第六條:即期付款/承兌

  如果是見單即付的單據,提示行必須立即辦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誤;如果不是即期而是遠期付款單據,提示行必須在要求承兌時毫不拖延地提示承兌,在要求付款時,不應晚于適當的 到期日辦理提示付款。

  第七條:商業單據的發放

  承兌交單(D/A)與付款交單(D/P)

  (1)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則其指示不應要求付款才交付商業單據。

  (2)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應說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D/A)還是憑付款(D/P)發放給付款人。

  若無上述說明,商業單據只能是付款放單,而代收行對由于交付單據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而且托收指示表明應憑付款發放商業單據時,則單據只能憑該項付款才能發放,而代收行對由于交付單據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結果將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代制單據

  在托收行指示代收行或者付款人來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單據(匯票、本票、信托收據、保證書或其他單據)時,這些單據的格式和措辭應由托收行提供,否則,代收行對由代收行及/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該種單據的格式和措辭將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四、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誠信和合理的謹慎

  銀行將本著誠信的原則、盡合理的謹慎來辦理業務。

  第十條:單據與貨物/服務/履行

  (1)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貨物不得直接發送到該銀行地址、或者以該行作為收貨人或者以該行為抬頭人。

  然而,如果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而將貨物直接發送到該銀行地址、或者以該行作為收貨人或者以該行為抬頭人,并請該行憑付款或承兌或憑其他條款將貨物交付給付款人,該行將沒有提取貨物的義務,其風險和責任仍由發貨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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