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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第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第二節 引渡請求的提出
第十條 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
第十一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四)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在出具請求書的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逮捕證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副本,對于已經執行部分刑罰的,還應當附有已經執行刑期的證明;
(二)必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證據材料。
請求國掌握被請求引渡人照片、指紋以及其他可供確認被請求引渡人的材料的,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 請求國根據本節提交的引渡請求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應當由請求國的主管機關正式簽署或者蓋章,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譯本。
第十四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作出如下保證:
(一)請求國不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將該人再引渡給第三國。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請求國提出請求后撤銷、放棄引渡請求,或者提出引渡請求錯誤的,由請求國承擔因請求引渡對被請求引渡人造成損害的責任。